市民防局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来源: 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11-15 12:15 累计次数: 字体:[ ]

为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委“十项规定”精神,进一步做好“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和规范局公务接待管理工作,根据《南通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局公务接待工作坚持周到热情、务实节约、规范文明的原则,实行定点接待,严格接待标准,严控经费支出。

第二条 局办公室是局公务接待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务接待的安排、管理和相应的服务保障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务,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对口支援、请示汇报工作等活动,具体包括:

1. 由我局组织的会议、培训及其他活动的接待工作;

2. 来局视察、指导、检查和调研的上级机关领导及其工作人员;

3. 来局沟通、协商、学习、考察相关工作的兄弟单位领导及其工作人员;

4. 各县级民防(人防)机关来局参会、办事的人员;

5. 经局领导同意,需要接待的其他相关人员。

综合性会议和培训、上级机关领导及兄弟单位主要领导来我局办理公事,由办公室负责接待;其他各类业务接待,可以由各相关业务处室对口接待。

第四条 接待审批

1. 严格履行接待审批手续。

(1)局办公室负责接待的,由办公室填写《接待费用审批单》(见附件1),将接待对象(单位、姓名、职务)、通知形式、公务事由、在通时间、接待时间、接待地点、接待标准以及参与接待人员等项目填写清楚,经计划财务处审核,局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办公室凭单接待;

(2)业务处室对口接待的,由业务处室填写《接待费用审批单》,由办公室确定接待地点及标准,经计划财务处审核,局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各业务处室凭单接待。

2. 公务接待应严格按制度执行,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特殊情况下,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可依据电话记录安排。

3. 坚持先审批后接待原则,有关手续一般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办理;确因紧急公务需要,无法及时办理的,必须向局分管领导报告,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安排;事后及时补办接待手续,一般不得超过两个工作日,并要作出情况说明。

第五条 接待标准

1. 确因工作需要,每次接待可安排一次工作餐。工作餐供应家常菜,不上高档菜肴,一律不得提供烟、酒和各类饮料。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2. 严格用餐安排标准。根据不同接待对象,严格执行接待标准。严格控制陪客人数,陪同人数不得超过接待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中接待人数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

县(市)区人防办来局办事的人员,在午餐时间确需接待,人数在3人以下的,原则上在机关食堂用餐。

3. 严守住宿安排规格。接待对象需要安排住宿时,须在定点接待宾馆或其他符合规定的场所安排,不住豪华酒店、会所。不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省部级领导住小套间,市领导住单间,其他人员住标准间或普通单间,不摆放高档生活用品。收费标准在省市规定标准内,按照局与定点宾馆签订的协议价格执行。

4. 严格控制用车安排数量。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要集中乘车,合理安排车型,减少随行车辆,除特殊用车外,不超过两辆面包车。

公务接待用车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六条 不安排来客到本地旅游景点游览,不赠送纪念品和土特产。

第七条 公务接待结束后,负责接待的人员应认真核对消费明细,并在消费单据上,注明消费原因、时间和署名。

第八条 各处室报销接待费,要求审批手续规范、清单要件齐全。经办人按规定如实填写《接待清单》(附件2),不得漏项,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费用一般应在接待任务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结报入账。接待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或电话记录)和接待清单等,所附接待清单须附件列举完整,未经批准、手续不完备或填写有缺项的接待费用一律不得报支。接待费支付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接待费实行一单一结、一单一清,严禁多次签单合并开票报销。

第九条 各处室应自觉遵守节俭原则,严格控制公务接待,不得超标准接待和支出,计划财务处加强监督,确保本办法的贯彻执行。

第十条 公务接待费用每半年在局办公会上公布一次,办公室应及时做好统计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南通市民防局接待费用审批单.docx

市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清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