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9号建议的会办意见
所属会议:市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
建议提出者 |
王琳 |
建议编号 |
4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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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加强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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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内容 |
站在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新起点,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重大战略目标,事关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和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是中华民族复兴大业的内在要求,也是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随着国家创新体系不断完善、相关产业政策的精准支持,我国绿色低碳领域的创新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目前我国风电、光伏、动力电池的技术水平和产业竞争力总体处于全球前沿,建成了全球最大规模的清洁能源系统、最大规模的绿色能源基础设施、最大规模的新能源汽车保有量。电动汽车凭借其多能量来源、高能效和零排放的核心优势,已成为不可逆转的国际趋势。近日,知名市场分析机构 Canalys 发布了一份 2021 年全球电动汽车的数据报告。报告表示,2021 年全球电动汽车销量达 650 万辆,相比 2020 年增长 109%,占所有乘用车销售的 9%。受新冠肺炎疫情与芯片短缺的影响,2021年全球汽车市场总量仅增长4%。2021 年中国大陆售出 320 万辆电动车,比2020年销量多出200万辆,占所有新车销量的 15%,占全球电动汽车销量的一半。国家信息中心副主任、正高级经济师徐长明在第三届世界新能源汽车大会上列举了一组统计数据:自2019年私人新能源汽车增加量在新能源汽车总增加量的比重占到54.3%以后,私人新能源汽车的购买量便迅速增长起来。数据显示,2020年该比重提升到71.5%,到了2021年,仅前7个月的比重就已提升至77%。各项数据显示,私人购车已经成为中国新能源汽车消费的真正主体。 在个人电动汽车保有量快速增长的大形势下,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需求也同步增长。针对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问题,国家相关部委和地方发改委几有关部门也出台了如发改能源[2016]1611号、通发改能交[2018]号、通新办[2020]11号等配套文件,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车位产权证明、电动汽车拥有证明和经物业(或业委会、居委会)确认同意申请人安装充电设施的相关材料向供电公司申请报装居住区电动汽车自用充电设施,由供电公司为申请人装表。自2021年4月7日以后,新建小区居民充电设施按照要求进行100%预留,该部分居民申请电动充电设施报装接电基本可以顺利办理,但很多老小区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地下车库用电由用户专变(非公变)供电的小区。由于专变资产属于用户(如开发商等),无专变所有权人同意供电公司无法为居民用户装表接电,即便专变用户同意接电,供电公司可在专变户头加装计量点作为执行居民充电桩电价的总表,在收取专变电费时按照不同类别电价分别计算收费,但需专变所有权人对该计量点进行管理,设置套表表箱与充电桩用户签订分表用电的相关协议,但电费收取环节专变所有权人是否严格按照居民充电桩电价向专变转供用户收取充电电费供电企业无法监管。 2.配电房(表箱)在地上、居民车位在地下的小区。由于根据相关政策,供电公司投资范围限至电能计量箱,存在从表箱至车位需要客户自行投资建设的情况,通常该部分投资金额相对充电桩自身成本来比金额较大,且物业(或业委会、居委会)面对此种情形较难出具确认同意申请人安装充电设施的相关材料,对于线路路径的安全性、可行性需明确相关单位确认。 3.部分老旧小区无物业,无个人产权车位或固定车位,但存在不少个人充电桩用电需求的情况。供电公司本着优质服务的目的积极上门与居委会、业委会沟通,但在相关配套文件和实施细则以引导建议性为主、无明确强制规定的情况下,作为一个服务性企业去争取居委会业委会支持的效果并不理想。 为保障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助力国家“双碳”战略落地,让越来越多的新能源车主们买着放心, 用着舒心,针对目前存在的部分小区居民申请安装充电设施难的问题提几点建议: 1.地方人民政府明确牵头部门,组织住建、物管、消防、人防、安监、供电等相关部门单位,就目前居民申请安装充电设施存在困难的几类典型问题,研究制定解决方案,选择示范小区试点,取得典型经验后推广应用。 2.各级人民政府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动加强对物业公司、居委会和业委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业主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改造,明确充电基础设施产权人、建设单位、管理服务单位等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建设使用管理流程,明确安全验收标准,对于符合安全标准的拥有固定车位产权人或长期承租人(一年及以上)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行为或要求,物业公司(或居委会、业委会)原则上不得拒绝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3.鉴于近年来私人新能源汽车销量的快速增长,在老旧小区改造工作中,适度超前考虑并积极推进居民区停车位的电气化改造,确保满足未来一定时期的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用电需求。对于一些确有困难无法满足居民个人申请安装充电设施需求且暂无改造计划的老旧小区,建设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并提供充电服务以满足居民电动汽车充电需求,资金来源可考虑给予专项建设基金等政策支持,或积极利用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鼓励引导地方平台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第三方充电服务企业参与建设,搭建充电桩资源共享平台,打造“车—桩—电网—互联网—多种增值业务”的智能充电网络,在提升企业盈利能力的同时,提升充电桩的利用率,逐步形成市场化合作共赢模式。 以上是我的个人建议,相信在政府的关心支持下,目前一些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一定能逐步解决和完善,打通充电桩进小区“最后一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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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 |
主办 |
住房城乡建设局 |
会办 |
人防办 |
答复日期 |
2022年6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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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 |
对市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469号建议的会办意见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现对王琳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建议》提出如下会办意见,供你单位答复代表时参考。 我办于2020年起,将人防工程内安装充电设施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调研,在全省人防系统内率先实现人防工程内安装汽车充电桩目标,受到市民肯定。现将协办情况报贵局汇总报送。 一、新建人防工程落实充电桩安装标准 2021年6月,我办发出《关于新建人防工程落实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设计的通知》,要求新设计的人防工程执行国家关于充电设施安装标准,人防工程停车位的30%安装充电桩,70%预留安装条件。明确将充电桩列入人防工程验收范围,市民可直接在新建人防工程内安装充电桩。 二、出台既有人防工程安装汽车充电设施政策 我办会同市新能源办联合印发《南通市居民区人防工程安装电动汽车自用充电设施实施方案(试行)》,与市消防救援支队和供电公司联合印发《关于<南通市居民区人防工程安装电动汽车自用充电设施实施方案(试行)>的补充说明》,向社会公开。在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落实人防工程安全管理基础要求的情况下,我办派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确认后,即可办理安装充电桩。截止目前,市区已有16个既有人防工程安装了新能源汽车充电桩。 三、下一步举措 主动为市民服务,做好宣传,接受咨询,快速响应,化解矛盾,共同推进新能源汽车发展,为实现绿色低碳发展目标做出人防贡献。 南通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2年6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