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人防办《关于人防工程监理乙级、丙级资质认定事》(国人防〔2020〕34号)要求,保障人防工程监理乙、丙级资质认定事项顺利实施,我办对有效期已于2020年10月5日届满的《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监理管理办法》(苏防规〔2015〕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管理办法》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国家人防办《关于人防工程监理乙级、丙级资质认定事》(国人防〔2020〕34号)的需要。《关于人防工程监理乙级、丙级资质认定事》明确提出“为保障人防监理乙、丙级资质认定事项顺利实施,在人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渡期,可参照住建部门相关做法,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资质审批涉及人员从业能力培训、评估工作,达到从业人员能力要求的,可视为满足乙、丙级监理资质审批从业人员条件。望你办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办法,严密组织实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
(二)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原《管理办法》是具体实施我办“人防工程监理乙级以下资质认定”行政许可的重要依据,有效期已于2020年10月5日届满,亟需进行修订后重新颁布。
二、修订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国家人防办等工作要求,全面评估2015年出台的《管理办法》执行情况,在对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意见建议进行梳理汇总的基础上,修订形成《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我办工程管理处、质量监督站等有关业务处室(直属单位)征求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监理管理办法(送审稿)》。邀请有关专家座谈研讨,报省司法厅备案处征求意见后,再次修改形成《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监理管理办法(讨论稿)》。后又赴省人社厅咨询《管理办法》涉及的人防工程监理从业人员能力考核评估有关事宜后,经省人防办党组会讨论通过后印发出台。
三、修订内容
(一)明确资质管理涉及的从业人员要求。
1.根据《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号),明确从事人防工程监理的人员应当具备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或人防工程监理员资格,不再要求具备人防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不再对继续教育提出要求。
2.根据《关于人防工程监理乙级、丙级资质认定事》(国人防〔2020〕34号),明确通过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授权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的人防工程监理人员从业能力考核评估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可认定为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人防工程监理员。
(二)调整了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及行业社会组织职责。
根据《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省政府令第129号)、《关于人防工程监理乙级、丙级资质认定事》明确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人防工程监理人员培训、考试评估工作。同时,明确“人防行业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依法维护相关企业合法权益”。
(三)修改完善了资质管理有关要求。
1.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补充完善了人防工程监理乙级以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后,资质重新核定及升级有关要求。
2.根据《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号),不再对技术负责人资格提出具体要求,不再将技术负责人变更列入《管理办法》正文部分,而是在附件中《技术负责人情况》明确变更要求。
3.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失信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人防〔2018〕117号)等信用监管有关文件,对《管理办法》中信用管理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明确了行政许可中应用“信用中国”网站(或“信用江苏网”站)下载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江苏省人防行业信用信息系统进行信用审查的具体细则。
4.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20〕59号)、省协调办《关于做好2020年全省一体化监管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苏协调办〔2020〕11号),明确人防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制度。
5.根据《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及人防系统权力清单,对人防工程监理甲级企业开展业务前备案做了具体规定,不再单列省外人防工程监理企业进苏资质备案,也不再要求“经‘江苏民防’网站公示后,方可承接人防工程监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