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南通市民防局信息公开听证工作,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尊重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举行听证: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
(二)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三条 依申请举行听证。行政管理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当依据申请人、利益关系人的申请,举行听证。
第四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正、透明、效率、规范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五条 听证实行告知和回避制度,依法保护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六条 南通市民防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市级有关民防听证工作的组织实施,以及对县(市、区)人防办听证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需要举行听证的,应在举行听证会10日前向社会公告听证的时间、地点、主要内容、参加方式、参加人数等。要求参加听证的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听证机关登记。登记的利害关系人数不超过15人的,可以全部参加听证。超过15人的,参加听证的人员由听证机关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但不得少于15人。
第八条 听证参加人的范围、条件、数量,根据听证事项的内容确定。听证会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团代表、有关部门代表、群众代表等参加。
第九条 举行听证,设听证主持人,负责组织听证会。听证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听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报局行政负责人审核。
第十条 听证报告应当作为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听证报告中提出的重要意见,决策中未采纳的,应说明理由,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当事人提出的听证要求超过法定期限或者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收到听证要求之日起3日内制作不予听证通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
当事人要求听证,又无故不参加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宣布终止听证。
当事人要求撤回听证的,可以撤回,但不得对本案再次提出听证。当事人撤回听证要求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由组织听证的部门记入笔录。
第十二条 对应当组织听证而没有组织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提交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组织听证的费用由组织听证的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本局下属公共企事业单位听证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一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