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民防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公开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泄密和失密现象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政务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公开政务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查。
第三条 南通市民防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未经审查通过的信息,一律不得发布。
第四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五条 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六条 对政务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对公开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管人员及其他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本机关下属公共企事业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自二○一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