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27/2021-00235 | 分类: | 综合政务\其他 其他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2021-11-22 | 发布日期: | 2021-11-23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置顶]关于《南通市居民区人防工程安装电动汽车自用充电设施实施方案(试行)》的补充说明 |
索引号: | 027/2021-00235 | ||||
分类: | 综合政务\其他 其他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2021-11-22 | ||||
发布日期: | 2021-11-23 |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置顶]关于《南通市居民区人防工程安装电动汽车自用充电设施实施方案(试行)》的补充说明 |
2021年7月20日,我办联合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南通市居民区人防工程安装电动汽车自用充电设施实施方案(试行)》(通防办发〔2021〕26号),经与南通市消防救援支队、国网南通供电公司共同研究,现对文件中有关条款作如下说明:
一、在既有人防工程内安装电动汽车自用充电设施的,安装区域需具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消防设施设备需运行正常(可提供距申报时间不超过1年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车位需处于视频监控设施的监控范围内,充电设施旁需配备两具5Kg干粉灭火器。
鼓励有条件的使用人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颁布的《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 51313-2018)中6.1.5条规定对安装区域进行改造。
二、充电设施线缆进出人防工程,不得改变既有人防工程防护结构、防护设施,可利用防爆波电缆井内预留套管、预留电缆桥架等预留设施。如线缆进出需改变既有人防工程防护结构、防护设施的,应按程序办理人防工程改造行政许可,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充电设施的安装。
三、电动汽车自用充电设施所有权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应加强日常巡视,协助并监督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履行安全责任。
南通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南通市消防救援支队
国网南通供电公司
2021年11月22日
咨询和办理业务处室:设施管理处;
地址:崇川区濠西路1号市人防办1014;
联系电话:0513-85799963、0513-85160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