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省民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疏散基地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5-12 00:00 累计次数: 字体:[ ]

关于转发省民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疏散

基地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防办:

  为加强城市人口疏散基地建设与管理, 进一步规范推进民防疏散基地项目建设有序、有效开展,不断提高城市整体防空防灾能力,不断完善城市综合防护体系,现将省民防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疏散基地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转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请各单位结合市民防局2012年2月在南通世外桃园休闲农庄召开的人口疏散基地建设推进会相关会议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加强领导,执行中有何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我局。

  联系人:指挥通信处周亚群  85160021

  附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疏散基地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南通市民防局

  20133月4

  

附件1:

关于进一步加强疏散基地

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意见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疏散基地建设与管理,根据南京军区和五省一市政府《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人民防空建设的意见》(联字〔2010〕第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民防建设规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8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疏散基地建设管理的重要性紧迫性

  (一)《江苏省疏散基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苏防办〔200862号)颁布施行以来,各地从实际出发,遵照其确定的原则精神和具体规定,建设了一批疏散基地,为完善城市综合防护体系,提高城市整体防空防灾能力作出了贡献。同时,疏散基地建设管理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部分单位对疏散基地建设指导思想和功能定位不尽准确;疏散基地战时转换预留量过大;项目监管上尚存在薄弱环节;部分项目资金投入收益率不高,维护管理资金落实难等。各地要从民防疏散基地建设长远发展的高度,认识加强疏散基地建设与管理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采取措施,严格加以规范,确保疏散基地建设与管理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二)疏散基地作为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具有战时组织指挥人民防空疏散行动和临时办公、安置特定疏散人员、储备物资器材等功能的固定场所,是综合防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防部门履行疏散职能的重要物质基础,是信息化条件下防空袭斗争准备的重要内容,也是平时应对自然灾害和公共突发事件的有益补充。推进包括疏散基地、疏散地域等综合防护体系各要素的优化配置,是新形势下民防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也是全省民防建设融合发展的迫切需要,不仅有利于形成分类合理、优势互补、整体联动的防护格局,提高基于信息系统的体系防护能力,也有利于平时为民众提供应急场所,为政府处置突发事件提供服务。

  (三)要按照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要求和“以人为本、统筹规划、平战结合、积极兼容”的原则,顺应当地经济发展的水平和状况,有效整合各种资源,特别是注重结合城市郊区旅游农业开发和新农村建设,规范推进疏散基地项目建设。要在充分考虑疏散基地战时功能的前提下,注重平时功能的拓展,兼容平时应急救灾,注重发挥其他部门在现有政策条件下形成的良好体系辐射作用,为战时人口疏散提供条件,努力实现疏散基地建设综合效益最大化。

  二、准确把握疏散基地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和基本要求

  (四)要积极适应信息化条件下空袭防空袭特点,努力提高疏散地域、基地容量和建设标准,满足战时城市人口疏散的需要。到2015年底,各省辖市和苏南、苏中地区各县(市)分别建成1个集应急指挥、人口疏散等功能一体的疏散基地,苏北地区各县(市)应创造条件尽快启动疏散基地建设。

  (五)要认真总结和学习借鉴现有疏散基地建设经验,对辖区内疏散基地项目的功能、规模、数量、建设的基本形式等做出安排。疏散基地项目的功能、选址和定位须经上一级民防主管部门批准。疏散基地建设规模、数量应根据城市防空袭疏散人数、类别和疏散基地功能、定位等合理确定。省辖市和县(市)的疏散基地规模、数量应当根据需要有所区别。

  (六)要按照本辖区战时人口疏散方案和相关战、技术要求,合理确定疏散基地的功能、选址与建设形式,避开军事设施、重要经济目标和次生灾害直接威胁,交通便利,便于生活物资保障等。疏散基地选址通常位于城市与疏散地域之间,市疏散基地一般距城区不少于10公里,县(市)疏散基地一般距城区不少于5公里。战时组织指挥人民防空疏散行动和临时办公、安置特定疏散人员的项目,其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一般24平方米,或按照可安置容量控制人数,同时应基本具备饮食、供水、供电、通信、消防、卫生防疫、洗涤排污、物资储备等设施,并制定接受人口疏散的方案计划和保障措施,细化责任分工,确保落实无误。储备物资器材用途的项目一般应区别物资性质、类别等不同情况,满足有关专业部门的技术标准要求。专用的物资器材疏散基地由专业部门建设。疏散基地应设置疏散指挥中心或管理机构,落实专(兼)职人员,明确指挥要素场地、器材配置,基本具备通信、广播、监控等设施设备。严格控制疏散基地内各类基本设施的预留,确需预留的,由上一级民防主管部门审批。

  三、细化明确疏散基地建设管理的程序规定

  (七)按照国家规定的战时人口疏散比例和省政府确定的建设任务,统筹安排、科学规范“十二五”期间疏散地域、基地建设。应适时规划建设领导机关疏散基地项目,建设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完备功能与设施,保证应急使用。要统筹考虑疏散基地与疏散地域及其接收点建设,同步推进、相互促进,既满足不同人员的疏散要求,又有利于辖区内疏散基地规模的合理控制。

  (八)积极鼓励疏散基地建设管理形式的创新。疏散基地项目建设可以采用由民防部门参与部分投资,与其他单位合资合作建设的方式,也可以依托其他已建项目,民防部门增挂疏散基地牌子并明确相关事项的形式,还可以按照有关基本建设审批规定,由各级民防部门单独投资自行建设。鼓励各级民防部门采用划拨、拍卖等多种形式取得疏散基地项目中永久性建筑的附着用地,形成资产,切实保值增值。

  (九)单独投资自行建设、合资合作建设的疏散基地项目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基本程序执行,其项目建议书应当根据城市防空袭方案和人民防空建设规划编制,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中应重点强化对疏散基地战时功能和平时效用的评估,合理确定平时功能的范围,禁止建设“戴帽子”工程和平时功能不明显,战时又难以转换的项目。单独投资自行建设、合资合作建设的疏散基地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由省辖市民防部门审批,1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以下的由省民防局审批,5000万元以上(含)的由省民防局上报国家人防办审批;其中使用人防资金建设,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的,必须进行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的全过程管理,经省民防局绩效评价后,方可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和人民防空经费预算。禁止未经绩效评价和有权部门审批使用人防资金建设疏散基地。疏散基地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由省局指挥部门牵头负责,实施指挥、工程、计财综合联审制。

  四、认真抓好疏散基地开发利用和维护管理

  (十)高度重视疏散基地项目的开发利用,按照平战充分利用和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定位,项目建设可研论证阶段要把开发利用作为重点工作加以谋划,科学优化,力求项目绩效最大化。单独投资自行建设、合资合作建设的疏散基地项目(除核心指挥设施外),平时可以委托代管、出租等形式开发利用,但不得影响其战时功能和使用。

  (十一)要把确保项目的战时和应急使用功能摆在重要位置,将功能予以明确和落实。切实加强场所内部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能够随时投入使用。疏散基地日常使用单位要重点加强基地内电线电路、消防设施等的定期检查、定期维护并予记录。疏散基地内要设置相应的标志,张贴建筑平面图,标明功用区和安全撤离通道等,便于疏散对象和有关人员识别。

  (十二)要从指挥机构、疏散路线、疏散引导、安置程序和有关保障等方面,制定疏散行动预案、平战转换预案和运行程序,确保既定疏散对象能够安全有序进入预定位置。标识标注纳入工程竣工同步验收。要结合预案,适时组织防空疏散和基地功能恢复演练,检验预案的科学性、实用性和设施设备的完好率,增强应急疏散能力和综合保障能力。要重视与疏散基地配套的志愿者队伍建设,使之熟悉相关疏散要求,参与对既定疏散对象的服务和管理,提高志愿者队伍在防空防灾疏散中的救助能力。

  五、切实加强疏散基地建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三)要把加强和改进疏散基地建设管理工作摆上重要位置,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加强对综合防护体系能力建设方面的理论和知识的学习,把握信息化条件下空袭与反空袭特点、规律,提高疏散基地建设管理的领导能力和水平。

  (十四)各级民防部门要加强疏散基地建设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实行组织指挥、工程建设、计划财务等综合联审,分别负责疏散基地建设的计划协调和使用管理、项目建设和工程维护、平时开发利用和绩效考核等,完善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形成工作合力。要高度重视疏散基地建设管理工作的理论和技术研究,针对现有不足,通过与科研机构合作,进一步细化疏散基地内战备要素的数量、配比和要求,逐步探索建立不同类型疏散基地建设的地方性标准与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