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防局公务车辆使用及管理制度
来源: 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11-15 11:24 累计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公务车辆管理,提高机关公务车辆使用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巩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成果,根据《南通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市级机关公务用车服务平台保障办法》、《中共南通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加强节假日期间公车管理的通知》、《关于将市级机关保留车辆统一纳入智能化服务平台统筹调度管理的通知》、《南通市市级机关暂停租用非政府平台车辆从事公务活动的通知》等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机关公务车辆的使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合理调度、使用规范、节俭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务车辆”包括:经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同意保留的驻点车辆(含应急用车、机动指挥车、通信警报车),以及向市级机关集中服务平台、社会化服务平台申请的用车。

第四条 办公室是局机关公务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1. 认真贯彻执行交通安全法律和公务车辆管理的规定,科学管理、合理调派公务车辆。

2. 开展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3. 对公务车辆的维护保养实行统一管理。

4. 对局机关保留的驻点车辆停放秩序实施统一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5. 对局机关工作人员因公需要使用公务用车进行扎口管理。

第五条  用车范围,包括:

1. 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任务。

2. 参加省、省级部门和市级领导机关、市有关部门紧急召集的跨部门会议和活动。

3. 参加重要公务接待和外事等活动。

4. 单位统一组织的集体活动。

5. 送、取数量较多公务用品或保密文件资料。

6. 财务人员取、送大额现金。

7. 干部职工因伤因病需紧急送医。

8. 未配备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用车单位的离退休干部政策范围内用车。

9. 经单位领导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用车。

第六条  认真执行《市级机关公务用车服务平台保障办法》,严格审批,规范用车,及时结算。

第七条  内部申请流程

1.各处室根据工作需要,按规定填写《用车申请单》,经审核同意后,办公室具体负责人员办理派车手续或向市集中平台、社会化服务平台办理申请手续。

2. 市区内用车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同意后派车;出市区用车由办公室审核、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派车。

3.公务用车原则上提前1天申请,如有紧急公务(非工作时间),可进行电话申请,事后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第八条  驻点车辆实行统一定点停放管理,统一加装卫星定位系统,纳入南通市公务车智能化服务平台,统筹调度管理。

第九条  严格执行节假日(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期间公车集中停放和使用报备制度;确因工作需要及特殊原因需要使用或不能停放至指定地点的公务用车,应填写《节假日期间公务车辆使用报备表》,经局主要领导核准后,向市纪委报备。

第十条  驻点车辆实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制度。加油使用IC卡,高速公路使用ETC卡,“一车一卡”。办公室做好油卡、ETC卡的管理、数据统计、材料收集和保存工作。

第十一条  驾驶员应当加强车辆日常保养和维护工作,并做好维护保养记录。

驻点车辆需要保养和修理的,由驾驶员据实填写《车辆保养维修申请单》,经办公室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选择质量信誉好、费用较低的4S店或者政府采购定点修理厂进行保养或维修。

第十二条   公务用车出车费用或维修保养费用报支时,需凭《用车申请单》(《车辆保养维修申请单》)、市级平台《收费结算单》报支费用。未经批准的出车及维修保养费用,一律不得报支。

第十三条  局办公室应当会同计划财务处定期或不定期对机关车辆使用、管理和维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视情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部门和人员,局党组将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公务用车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