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来源: 市人防办综合处 发布时间:2023-01-30 13:00 累计次数: 字体:[ ]

根据《南通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特编制《南通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必要时随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南通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府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本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室进行查阅。主要内容包括:

1、机构设置类:市人防办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及职责,直属单位及职责;

2、政策法规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

3、规划计划类:城市人防建设规划;

4、业务工作类:行政执法主体及职责,防空警报设备设施维护管理,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收依据、标准等;

5、其他类:防空防灾知识,人民防空建设工作动态。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公共查阅室公开两种公开形式。本机关网上公开的具体网址为:http://rfb.nantong.gov.cn/。其余网上未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室查阅。该查阅室地点位于南通市濠西路1号9楼,开放时间为周一至周五14时至17时,联系电话:85160010、85610012。

本机关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1、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

2、会议、文件、便民手册;

3、公告栏、电子屏幕等;

4、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机构设置类、政策法规类信息外,网上留存的期限为1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机关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室查阅这类信息。

(三)公开时限

应主动公开的各类政府信息形成后,本机关将在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本机关将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属于该目录内的信息,公开、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除特殊情况外,本机关将予以提供。该目录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本机关将依法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自即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南通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办公地址为南通市濠西路1号910室,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11时30分、下午13时30分至17时30分,法定节假日除外。受理机构联系电话:85160010、85160012,传真号码:85160444,通信地址:南通市濠西路1号,邮政编码:226001;电子邮箱:nt85160012@163.com。网上申请通过“中国南通”政府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统一受理。

(二)申请的具体步骤

1.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书面提出申请的,推荐填写《南通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可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在南通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门户网站上下载。  

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时,请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2.递交申请  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三)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受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受理机构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依申请可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给予提供;  

2.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四)收费标准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施行。

三、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