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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 江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1-20 字体:[ ]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省政府第129号令)要求,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管理,促进人防工程平时有效使用,提升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水平,省人防办组织对《江苏省〈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江苏省<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的需要。2020年,《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省政府第129号令)颁布实施,“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开发利用)审批”由行政许可事项调整为“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备案”。随着行政权力事项的调整,人防部门办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备案、《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发证等事项的办理程序、流程等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同时,《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还明确规定平时使用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第三方负责人防工程的日常维护管理。贯彻落实省政府规章的相关要求,需要对省人防办制定的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并作出进一步的细化要求。

(二)规范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的需要。2011年,国家人防办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应当领取平时使用证,并对使用证的申领、管理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但是由于人防工程产权归属不明确,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的权利主体、责任主体等确认,各地存在不同的做法,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的发放工作进展不一,由谁申请使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使用人承担的义务、人防部门如何监管等,没有统一的做法。为了规范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的发放和管理,需要完善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管理制度。

(三)加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需要。维护管理是确保人防工程防护功能,保障人防工程建设成效,提升城市综合防护体系建设效能的重要措施。平时使用备案、领证是人防工程开发利用,落实“谁使用、谁维护”原则的前提,随着我省人防工程总量的不断扩大,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由重数量向数量和质量并重的转变,亟需从源头上规范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管理,落实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强化人防部门的监管职责,充分发挥人防工程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服务民生的效能。

二、制定过程

2021年9月,省人防办启动《办法》的修订工作;10月上旬,完成《江苏省<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管理办法》修改稿,初步征求部分设区市意见并进行修改完善;10月20日至11月20日,在《江苏人防》网站对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0月28日,再次征求设区市和政策法规处的修改意见;11月16日至17日,组织南京、苏州、南通、宿迁等地具体从事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的人员对《办法》进行集中修改;12月2日,组织座谈会听取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代表,以及街道、社区和基层人防部门的意见,并邀请省人大、省司法厅、南京中院、以及部门律师进行专家咨询论证,根据专家咨询论证意见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12月,送审稿经政策法规处审查后,报省人防办党组讨论通过。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平时使用备案制度。2020年,《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省政府第129号令)颁布实施,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由行政许可调整为备案。《办法》根据省政府129号令,按照其他权利事项的行使要求,对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备案的备案发证机关、备案材料、办理程序,以及变更程序等进行重新规定。同时根据人防工程产权归属不明确的实际,规定《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不作为权属登记的凭证,不具有不动产确权性质。

(二)关于平时使用主体。《办法》根据省政府129号令,明确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主体可以作为平时使用人。对于住宅小区以外的单位建设人防工程、单建人防工程等,《办法》规定可由投资者或者依法取得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权的其他主体作为平时使用人。

(三)关于平时使用备案资料。《办法》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对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备案资料进行精简、整合,明确备案需要提交申请备案资格材料、《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备案表》、委托第三方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委托协议,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同时从减轻申请人义务出发,《办法》明确能够通过信息共享机制获取的资料,备案机关可以不邀请申请人提供。

(四)关于维护管理责任。省政府129号令规定人防工程实行“谁使用、谁维护”的管理原则,《办法》明确人防工程的平时使用人承担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主体责任。考虑到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专业要求较高,《办法》规定平时使用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具备相应能力的第三方负责人防工程的日常维护管理,并在平时使用证中标明日常维护管理人。同时明确规定委托第三方负责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时,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

(五)关于专用设备设施的点验。省政府第129号令规定,人防工程移交平时使用前,应对专用设备设施等进行清点、登记。考虑到人防工程的平时使用是一个长期、连续的过程,平时使用人发生变更时,应当进行清点和交接,确保人防工程专业设备设施的完好。《办法》规定办理平时使用备案时,平时使用人应当进行专业设备设施的清点,存在缺失、损坏的,由维护管理责任人进行维修、更换。

(六)关于人防工程审验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规定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进行审验,审验时间、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办法》将审验的内容明确规定为人防工程平时使用中程序性和合法性的内容,主要是主体资格、委托关系,以及单独列账管理等内容。同时从减轻平时使用人的负担出发,《办法》明确各地可以将审验纳入平时检查、巡查合并开展。

省人防办关于印发《江苏省〈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