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防局公文处理办法
来源: 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11-15 12:13 累计次数: 字体:[ ]

为推进公文处理程序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机关办文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及省市关于机关公文处理相关规定,贯彻落实《中共南通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和〈省委具体办法〉的实施办法》,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收文

(一)来文登记

1. 所有电子政务平台、党政机要内网等发送的电子公文,均由办公室收文员负责接收、登记。

2. 其他外单位寄送本局的公文、材料(以下简称来文),除信封注明“×××亲启”或“××处室收”字样的以外,一律由收文员负责拆封、登记。

3. 收文登记时限为1个工作日。

4. 由上级机关内设机构向本局相应处室下发的便函可不登记,直接由处室办理。

5. 代表本局参加的各种会议和重要活动带回来的会议材料,参会领导(人员)在会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材料统一交到办公室保管,以便查找利用。

(二)传阅办理

1. 收文登记后,由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并及时送相关领导阅批;紧急文件做到随收随办,并同时告知办理人员。

2. 凡标有密级的文书,由专职机要人员严格按阅读范围送阅,并做好文件交接登记;处室因工作需要调阅的,到局办公室机要室查阅。

3. 局领导对文件进行阅批后及时将文件退回。

4. 各处室(单位)接文后,应当按文件要求及时办理,对明确有办结时限要求的,严格按规定落实;无明确时限要求的,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当由承办处室在办结期限内向分管领导汇报,说明理由,并报办公室备案。

6. 各处室(单位)认为交办意见不是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及时向局领导提出调整建议并说明理由。

7. 各处室(单位)办理需要书面汇报、反馈意见的文件,应根据文件要求形成书面材料,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加盖公章及时报送,同时将领导签字的草稿、正稿连同文件一并交办公室归档。

8. 市领导对重要文件的批示凡要求报告办理结果的,经办人将办理结果报局领导审签后,由局办公室统一报市领导和市两办督查机构。

(三)催办督办

1. 各处室(单位)对文件的办理负第一责任。局办公室收文员负责提醒、督办。

2. 办公室应及时转发、催办,经局领导批示的来文,在办结期限内及时提醒催办。

3. 超过时限未办造成后果的,在局系统对承办处室(单位)通报批评,并追究承办处室(单位)负责人和相关经办人员的责任。

(四)充分利用政务协同平台,推行无纸化办公,除涉密文件外,所有文件均应在政务协同平台上办理。

二、发文

(一)内容

本办法所指“发文”为:以本局名义印制发送的公文,包括:通防党、通防党总、通防发、通防函发、通防规、通防规备和无文号。

(二)原则

坚持“精简、必要、务实、规范”的原则,凡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便函联系的,尽量不发正式公文。必须印发的文件,应力求做到内容完整、立意明确、条理清楚、文字简洁、格式规范。

(三)流程

1. 落实“前置审核”制度,文稿由经办人起草,经处室负责人审稿后,送局领导签发。

(1)“通防党”、“通防规”文号的发文一律由主要领导签发;其余文号的发文,一般的由分管领导签发,重要的由分管领导报主要领导后签发。

(2)本局印发或转发的规范性文件、执法文书,应当先经局法宣处进行法制审核,有关局领导会签,局主要领导签发。

2. 办公室根据领导签发意见编制文号,并做好登记。

3. 办公室负责对文件的格式、密级、篇幅、发文层次和阅读传达范围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文件,办公室可要求经办人调整,直至符合规定。

4.推行无纸化办公,系统内发文(非密级件)一律从政务协同平台发送;除留档外,一般不再印制纸质文件。

确有需要印制的纸质文件,由经办处室负责装订、发送。经办处室装订、封发文件时,应对文件进行最后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5. 各处室需要从市政府电子政务平台发送的文件,完成发文流程后,由办公室统一发送。

6. 所有文件在发文流程完结后,由经办人将发文稿纸、纸质文件(一式两份)、电子稿一并送办公室存档。

(四)控制发文数量和规格。

1. 建立年度发文计划制度。每年12月份,各业务处室根据各自职责及年度工作安排,梳理下一年度需要制发的公文(标题、内容、发文层次、拟发月份),报办公室汇总。办公室根据全局工作安排,统筹制定发文计划。

2. 尽量减少临时性发文。根据省级机关、市委、市政府要求,以正式行文格式汇报相关工作的公文不列入临时性发文范围。

3. 从严控制发文规格,杜绝发文规格与上级文件规定不对应、超出职能范围发文或未经批准擅自发布指示性公文等现象。

(1)凡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文件精神需要发文的,发文规格原则上与中央、省、市下发的文件相对应,一般只重点写明具体贯彻措施,不重复上级文件的内容和要求。

(2)凡需以市委、市政府或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或两办联合)名义发文的,按市委、市政府办文要求履行审批程序。

(3)凡属本局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由本局发文,一般不再由市委、市政府批转或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4)本局发文内容涉及下级党委、政府的,报经市委、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同意后,可在本局发文中注明“经市委、市政府负责同志同意”。

三、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简报内刊年度备案审核制度,严禁擅自制发文件简报。

1.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的通知》、《南通市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等规定,由我局负责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内容由相关业务处室人员负责,备案及合法性审查由法宣处牵头负责。

2. 落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简报(专报)、内刊(杂志)审核意见的通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精简各类会议和文件的意见》要求,由办公室牵头抓好简报内刊年度备案审核工作,除市领导有特别要求外,未经报备核准,不得新增简报(专报)内刊(杂志)。确有需要的,相关处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负责报备。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冲突的,按本办法执行。